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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违纪行为所获的利益如何处理
    发布日期🧗‍♀️: 2024年07月02日 来源:原创 阅读👨🏻‍🦱:198    字号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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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利益如何处理作出了规定。主要分为两种情况——


   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,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。对于主动上交的违纪所得和经济损失赔偿⛔️,应当予以接收,并按照规定收缴或者返还有关单位、个人🦹。


    依照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》及相关指导性案例,在追究党纪责任时,处置涉案财物的主要方式为“收缴”和“责令退赔”🧜🏿‍♂️;在追究监察责任时,处置涉案财物的主要方式为“没收”“追缴”和“责令退赔”。其中,追究党纪责任时对违纪所得予以“收缴”👮🏼,相当于追究监察责任时对违法所得予以“没收”和“追缴”。


    “收缴”通常针对的是实施违纪违法行为所获得的财物及其孳息收益,“责令退赔”通常针对的是违反规定挥霍浪费国有资产,如公款吃喝、公款旅游以及违反规定乱罚款、乱收费获得的财物等,责令被审查调查人将违纪违法所得的财物予以归还,财物已经被消耗♞、毁损的⛹🏼‍♀️,应当用与之价值相当的财物予以赔偿🚵🏼,责令退赔的财物直接退赔原所有人或原持有人🚶🏻,无法退赔的上缴国库。


   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🚘、职级📤、职称🤵🏿、学历🏃‍♀️‍➡️、学位、奖励、资格等其他利益🦴🧎🏻‍➡️,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、部门、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。


    这里的“有关组织、部门🏂🏿、单位”🕴🏻,主要是指对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、职级📿、职称、学历、学位👩‍🍳、奖励🚣🏿、资格等其他利益有权予以纠正的组织、部门、单位。


    同时,结合《条例》第三十七条、第三十八条规定,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,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的党员,或者死亡之后发现曾有严重违纪行为的党员,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,也应当依照上述规定处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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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来源 /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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