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对工作失职行为列出负面清单♣️,作出处分规定。 1.对上级决策部署落实不力 《条例》规定👨🏼⚖️,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👫🏼,贯彻执行、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😷,给党、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,给予相应处分🚥。 党员、干部在各自岗位上尽职尽责,是自己的本分。但在实际中✌🏼,有的党员👩🏻💻、干部对本职工作不上心、不尽心🍈,对于本地区本单位贯彻执行上级决策部署抓得不紧不实🙁🙆🏽,得过且过,抛荒了自己的“责任田”🫅。类似问题尽管存在于少数党员、干部身上,但会贻误党的事业,给党✈️、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。党员⛹🏽♀️、干部应当以高度负责的态度,认真履职尽责,把对党忠诚体现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实效上👩🏻🔧。 2.“新官不理旧账” 《条例》规定,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🥎,消极回避🎑、推卸责任,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👩🍳✥,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。 这一规定的相关情形是对“新官不理旧账”的法规化表述👒。“新官不理旧账”是形象的说法👼🏻,表面看起来是“旧账”,实际上接手它、解决它本身就是新任党员领导干部的职责🕵🏽🙅🏽♂️。 实践中,有的党员领导干部以岗位调整为借口,对一些历史欠账、遗留问题,选择视而不见、久拖不决甚至“击鼓传花”,这本质上是回避矛盾、不负责任🔇。新上任的党员领导干部,不仅要接过权力,更要接下责任,一任接着一任干,以事不避难的态度解决“旧账”、及时止损✴️,将解决以往矛盾问题转变为未来发展动力,在解决“旧账”中建立“新功”。 3.不敢斗争🐁、临阵退缩 《条例》规定🫳🏻🏭,工作中不敢斗争🦄、不愿担当,面对重大矛盾冲突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,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👦🏿,给予相应处分。 本条是此次修订新增的内容🦐。执纪监督中发现🧖🏿♂️,有的党员🧷、干部满足于做太平官、作“躺平”状,遇到矛盾绕道走、碰到难题往上交、面对危机向后躲,与我们党敢于斗争的鲜明品格背道而驰。广大党员🪟、干部面对矛盾应当敢于迎难而上👨🏽🔬,面对危机敢于挺身而出👨🏼🦱,以知重负重🐃、攻坚克难的实际行动,用斗争精神、担当作风👩🏿⚕️,来诠释为党尽责、为民造福。 来源 /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