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七十七条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。可分为四类: 1. 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。重大决定♠️,主要是指党组织按照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作出的有关工作任务部署,干部任免、调整和处理等决定,对党组织成员具有约束力🏜,必须服从和执行🏋🏼♂️。只要有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当中任何一种情形,均构成违纪👇🏼。 2. 违反议事规则👐🏼👨🦽➡️,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。主要指违反党章中“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👩🏫、民主集中、个别酝酿、会议决定的原则🤹🏼♀️,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🎁🥖,作出决定”的规定🧑🎓,以及各级党组织制定的具体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👩🏼🦰。 3. 故意规避集体决策🟩,决定重大事项、重要干部任免、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🍁。故意规避集体决策👷🏿,主要是指个人或少数人故意违反有关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🤽🏼♂️,不以集体讨论🧘🏽♂️、会议决定的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“三重一大”事项作出决策,或者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🆕♓️,事后未及时向班子报告等。 4. 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⚡️。这种违纪行为虽然符合集体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🧷🤽♀️,但有集体违规决策的事实,集体决策程序成为掩饰集体违规目的的手段和幌子。 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🧑🏽🌾,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。严肃党内生活,最根本的是认真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🐻❄️。 执纪监督中发现🤾♂️,有的党员领导干部我行我素🍙、独断专行,对党组织的重大决定置若罔闻;有的搞家长制、一言堂,习惯于逢事先定调,重大问题不经班子成员充分酝酿和讨论就拍板,甚至对多数人的意见也置之不理;有的故意规避集体决策程序,把个人意见强加给集体、强加给组织,用个人决定代替组织决定💃🏿🧑🏽🦰;有的以“开会研究”为幌子,将集体决策程序作为掩饰集体违规的手段等。 因此🤦♀️,《条例》明确对独断专行或各自为政,议而不决、决而不行🐞、行而不实⛵️,以党委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等这些问题进行纪律责任追究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。 来源 /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