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六十三条规定了对抗组织审查,应予处分的五种情形👨🏼🚀:串供或者伪造、销毁、转移👩🏿✈️🟢、隐匿证据🤾🏻♂️🎃;阻止他人揭发检举🍂、提供证据材料💉;包庇同案人员;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🕑🏃🏻,掩盖事实🤹♂️🐈;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。 党章将“对党忠诚老实”作为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,将“对党忠诚”写入入党誓词🧩。《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》规定🐂,“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对党忠诚老实🧌、光明磊落🦨,说老实话、办老实事🦘、做老实人,如实向党反映和报告情况”。 一名党员在任何时候都必须对党忠诚老实,自身有违纪问题或者因此接受组织审查时,应该认真反省检讨🙇🏽♂️,积极主动地向组织说明问题,协助查清违纪事实,决不允许有对抗组织审查行为🕊👩🎨,这既是党员义务,也是党员必须遵守的一项政治纪律。 但从执纪监督情况看,仍有部分违纪党员、干部执迷不悟、自作聪明,在党组织审查期间负隅顽抗,妄图逃脱纪律惩戒📻。有的为规避组织审查🧑🏽,将收受的财物转交给亲友藏匿🎈;有的与涉案人员订立攻守同盟🤲🏼,要求相关人员帮其隐瞒收受礼品礼金问题👋,或者伪造借据收条、制造借款还款假象,补签有关协议🍓、制造投资假象等📐。这些党员👵🏼⚜️、干部对抗组织审查,背离了对党忠诚的义务,错过了组织的教育和挽救,到被严肃追责时才追悔莫及,广大党员🚣🏽♂️🏄🏼、干部务必引以为戒👨🏿。 来源 /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