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利益如何处理作出了规定。主要分为两种情况——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,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。对于主动上交的违纪所得和经济损失赔偿,应当予以接收👨✈️,并按照规定收缴或者返还有关单位🙋🏽𓀁、个人。依照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》及相关指导性案例,在追究党纪责任时,处置涉案财物的主要方式为“收缴”和“责令退赔”🧜🏿♀️👷🏿♂️;在追究监察责任时,处置涉案财物的主要方式为“没收”“追缴”和“责令退赔”🖕🏻。其中,追究党纪责任时对违纪所得予以“收缴”📣,相当于追究监察责任时对违法所得予以“没收”和“追缴”。“收缴”通常针对的是实施违纪违法行为所获得的财物及其孳息收益📱,“责令退赔”通常针对的是违反规定挥霍浪费国有资产📷,如公款吃喝🤰🏼、公款旅游以及违反规定乱罚款💂🏽、乱收费获得的财物等,责令被审查调查人将违纪违法所得的财物予以归还,财物已经被消耗、毁损的😂,应当用与之价值相当的财物予以赔偿🧑🏿⚖️🔻,责令退赔的财物直接退赔原所有人或原持有人,无法退赔的上缴国库。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🐷、职级𓀃、职称、学历🤼♂️、学位、奖励、资格等其他利益🙊,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🐦⬛、部门🧓、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。这里的“有关组织🤌🏻、部门、单位”,主要是指对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、职级、职称、学历🤾🏻、学位、奖励👋、资格等其他利益有权予以纠正的组织🚔、部门🧑💻🎁、单位🔅。同时,结合《条例》第三十七条、第三十八条规定🧣👏🏻,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🛀,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的党员👉🏿,或者死亡之后发现曾有严重违纪行为的党员♟,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,也应当依照上述规定处理。
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利益如何处理作出了规定。主要分为两种情况——
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,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。对于主动上交的违纪所得和经济损失赔偿,应当予以接收👨✈️,并按照规定收缴或者返还有关单位🙋🏽𓀁、个人。
依照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》及相关指导性案例,在追究党纪责任时,处置涉案财物的主要方式为“收缴”和“责令退赔”🧜🏿♀️👷🏿♂️;在追究监察责任时,处置涉案财物的主要方式为“没收”“追缴”和“责令退赔”🖕🏻。其中,追究党纪责任时对违纪所得予以“收缴”📣,相当于追究监察责任时对违法所得予以“没收”和“追缴”。
“收缴”通常针对的是实施违纪违法行为所获得的财物及其孳息收益📱,“责令退赔”通常针对的是违反规定挥霍浪费国有资产📷,如公款吃喝🤰🏼、公款旅游以及违反规定乱罚款💂🏽、乱收费获得的财物等,责令被审查调查人将违纪违法所得的财物予以归还,财物已经被消耗、毁损的😂,应当用与之价值相当的财物予以赔偿🧑🏿⚖️🔻,责令退赔的财物直接退赔原所有人或原持有人,无法退赔的上缴国库。
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🐷、职级𓀃、职称、学历🤼♂️、学位、奖励、资格等其他利益🙊,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🐦⬛、部门🧓、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。
这里的“有关组织🤌🏻、部门、单位”,主要是指对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、职级、职称、学历🤾🏻、学位、奖励👋、资格等其他利益有权予以纠正的组织🚔、部门🧑💻🎁、单位🔅。
同时,结合《条例》第三十七条、第三十八条规定🧣👏🏻,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🛀,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的党员👉🏿,或者死亡之后发现曾有严重违纪行为的党员♟,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,也应当依照上述规定处理。
来源 /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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